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规定。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
(一)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二)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
(三)办理房屋租赁分户;
(四)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
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规定》中关于对住房困难户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等照顾政策的规定,是为了帮助确属住房困难的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各区、县应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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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国土房管拆[2003]986号
西城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国土房管【200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的延期次数未作限制,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结合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处理。
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批拆迁期限延期申请。拆迁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应说明未能按照原批准期限完成拆迁的原因,并提出加快拆迁工作的措施。
三、拆迁人没有及时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致使拆迁期限出现中断后,拆迁人再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延长拆迁期限前,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拆迁人予以处罚。
四、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对拆迁范围内剩余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照原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的有关政策执行。
此复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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