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海外公司 诉讼风险 法律法规 友情链接 信息发布 招聘律师 收藏本页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
暂无站内新闻
主任:冯云
合伙人:王仲伟
业务主管:李京津
1.本所因业务需要诚招律师加盟。
2.您需要法律帮助吗?律师就在您身边。
3.如要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述电话联系。
 聘请律师专线电话:
   010-68536452
   010-68536451   
   传真68539125
   联系人-李京津  
   13366199857
 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
 Email:ask@lawmax.com.cn
  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5日 国经贸市[1997]435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扩大经营商品品种范围,更好地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连锁经营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大局出发,在专营商品经营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简化手续,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连锁店予以支持。

  二、连锁店办理批准手续(或许可证)后,可以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

  三、对于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总部及其门店均需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具体可以由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予以办理;对于已经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其门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但需持有总部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由总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

  四、连锁店要从专营商品的合法渠道统一进货,并由总部对门店实行统一配送;连锁店的总部及其门店非经特别授权不具有专营商品的批发经营资格(总部对其门店的配送业务除外)。

  五、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和代办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门店在经营专营商品中出现的问题由总部负相关责任。

  六、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连锁店比照上述精神,进行卷烟制品(包括进口卷烟)的经营试点。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

相关法规: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11月14日 国内贸易部发布)
2. 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5日 国经贸市[1997]435号)
3.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8月12日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经贸委颁布)
4. 关于加强连锁企业商品质量管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1996年3月4日 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地址:  客户服务热线:  
邮编: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页面执行时间10,980,970.000 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