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海外公司 诉讼风险 法律法规 友情链接 信息发布 招聘律师 收藏本页
 
用户名:
密 码:
   

主任:冯云
合伙人:王仲伟、曹  岩       
业务主管:李京津

1.本所因业务需要诚招律师加盟。
2.您需要法律帮助吗?律师就在您身边。
3.如要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述电话联系。
 聘请律师专线电话:
   010-68536452
   010-68536451   
   传真68539125
   联系人-李京津  
   13366199857
 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
 Email:lawmax@163.com

  罪名解析

           律师辩护 刑法罪名 罪名解析 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 法律法规 聘请律师

罪名解析
 行贿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交通肇事罪 拐妇女、儿童罪 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 抢夺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诈骗罪 抢劫罪 

行 贿 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之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贿罪的处罚
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受 贿 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受贿罪要求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只要他们在其中从事公务,不论被委派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不具有主体身份的自然人可以与具有主体身份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在客观方面,受贿的方式有五种形式
第一,索贿,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第二,收受贿赂,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谋取到了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贪赃不枉法),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贪赃又枉法)。
第三,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四,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五,事先约定,事后受贿,《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对受贿罪的处罚
刑法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83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相关理论文章:
1、如何理解受贿后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事后受贿行为的定性
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挪用公款罪要求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只要他们在其中从事公务,不论被委派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不具有主体身份的自然人可以与具有主体身份的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成立挪用公款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挪用公款的行为之一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元)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1万--3万)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1万--3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8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相关理论文章:
1、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
2、如何划清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
3、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贪 污 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贪污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贪污罪需要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只要他们在其中从事公务,不论被委派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不具有主体身份的人可以与具有主体身份的人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窃取"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此外,刑法第39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对贪污罪的处罚
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相关理论文章:
1、 承包经营的类型与贪污罪的认定

2、论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3、如何认定不同形式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
4、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交 通 肇 事 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侵害了的客体是公路、水上的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第一,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第三,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
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刑法第24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盗 窃 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一)盗窃的对象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对于盗窃机动车的处理
(1)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标准
1、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对盗窃罪的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相关理论文章:
1、盗窃罪中盗窃对象外延的界定
2、盗窃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3、盗窃行为特征的认定
敲 诈 勒 索 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这里的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杀、伤相威胁。要挟,是指在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隐私相要挟。强行夺取财物,既可以是当场取得,又可以是事后取得。应当指出,上述敲诈与勒索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敲诈而当场取得财物。以威胁方法敲诈当场取财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而只能是以事后付诸实施为必要。(2)敲诈而事后取财。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人恐惧,例如通过投敌恫吓信而事后取财。
二、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规定,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抢 夺 罪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之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抢夺罪的成立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对抢夺罪的处罚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 法 拘 禁 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条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行为人故意地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成立本罪。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拘禁行为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但是其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因此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进行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绑 架 罪
根据刑法第239条之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出于政治目的和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一、绑架罪的成立条件
绑架罪的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这里的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伤害等人身攻击。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实行其他精神强制。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从而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丧失人身自由。
绑架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刑法根据主观目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绑架罪的三种类型:第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第二,出于政治目的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第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儿。
二、对绑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强 奸 罪
一、强奸罪的成立条件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奸淫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妇女的行为。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即违背正常妇女的意志,使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包括:
(一)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的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手段。
(二)以下两种情况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号)》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明知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二、对强奸罪的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 窃 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一)盗窃的对象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对于盗窃机动车的处理
(1)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标准
1、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对盗窃罪的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相关理论文章:

1、盗窃罪中盗窃对象外延的界定

2、盗窃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3、盗窃行为特征的认定
故 意 伤 害 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这里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刑法对伤害方法并无限制,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应认定为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轻伤、重伤的具体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下列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 意 杀 人 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的生命始自出生,一般采用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呼吸的标准;人的生命终于死亡,刑法未对人的死亡标准作出明文规定。医学上通行的脑死亡的死亡标准视为刑法上的死亡标准。刑法对杀人的方法没有加以限制,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均系杀人行为。杀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表现为作为,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是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已经死亡,即为杀人既遂;如果没有死亡,即为杀人未遂。
刑法分则规定下列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理论文章:
1、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2、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诈 骗 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骗取财物。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限于认识错误,从而骗取财物。
刑法的210条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266条诈骗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对于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对诈骗罪的法条竟合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诈骗罪,包括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金融票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罪与本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法条竟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论处。
二、对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抢 劫 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抢劫罪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两个当场"是抢劫罪重要特征:首先,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事实袭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的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以用酒精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其次,行为人当场强行夺取公私财物。
此外,刑法分则规定了三种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
1、第267条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抢劫罪的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6号)规定: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相关理论文章:
1、抢劫犯罪停止形态研讨
2、 强占非法财物行为的定性
3、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司法认定
4、实施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如何定性
5、抢劫案件伴以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

地址:军事博物馆老干部俱乐部  客户服务热线:010-68536451/52 13366199857 李京津  
邮编:100038  客服信箱:lawmax@163.com
Copyright © 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  页面执行时间82,910,460.000 毫秒